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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拟将多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入罪

发布日期: 2014-10-28  //www.110.com  

刑法修正拟将多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入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进行,并初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据法制网报道,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拟对刑法作相应修改。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入罪 

    一是,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主要是:

    第一,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三,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四,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五,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不听法庭制止”入罪

    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有关规定。主要是:

    第一,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第二,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第三,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此外,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专家:原劳教对象可入刑的范围很小

    劳教并非法定的刑罚,而是基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其不经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就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饱受诟病。劳教制度被废除后,是否会有其他替代性制度备受关注。

    北京师范大学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吴宗宪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表示,劳教其实可以转化为社区矫正,但必须经过刑罚程序。比如,对原来通过劳教处理的轻微犯罪行为,经由法院判以轻罪,转化成社区矫正。但这种转化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涉及到刑法的修改。

    “我个人认为,劳教废除之前,典型意义上的劳教人员数量非常有限,劳教废除之后,治安处罚的相关法规可以作为补充。至于修改刑法,将一些较恶劣的行为纳入轻刑,我觉得这一部分的范围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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