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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规定疲劳审讯算变相刑讯逼供

发布日期: 2014-12-08  //www.110.com  

2014年3月18日,<a href=//sc.110.com>四川</a>省成都市,一犯罪嫌疑人在“严禁刑讯逼供”的标牌下接受审讯。图/CFP

2014年3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一犯罪嫌疑人在“严禁刑讯逼供”的标牌下接受审讯。

    新闻回顾:

    最高法正起草非法证据排除细则 防止刑讯逼供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

    解释文件初稿有40个条款

    据记者了解,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已经有所突破。虽然目前尚没有公开有关统计数字,各地已陆续出现相关案例。不过,从总体来看,由于法律对变相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尚未明确,法院在具体行为认定上仍有分歧。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从2014年起,开始研究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性文件,并于今年年中形成了40个条款的初稿。初稿完成后,最高法征求了学界、法院系统、各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初稿予以完善和细化。

    被讯问人休息饮食有三重保障

    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解释文件或将首次对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予以明确。比如,在界定刑讯逼供的方式上,解释文件将诱供、指供、欺骗、疲劳审讯、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

    疲劳审讯是此前各界关注的问题。有的审讯人员长时间审讯嫌疑人,不让嫌疑人睡觉,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方式没有被视为非法。

    此次,该解释文件有望将用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并建立一个三重保障机制,防止此类行为发生:第一个是从禁止角度对每次讯问时间设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第二个是从保障角度要求讯问时间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第三重保障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等方面的权利。

    此外,该解释文件还首次提及用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方式搜集被告人供述是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该解释还将明确死刑复核案件讯问过程中,律师的在场权问题。

    焦点

    “禁止疲劳审讯”将是重大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曾参与解释文件的征求意见座谈。他告诉记者,四中全会决定重点提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这对本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改革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排除非法证据要关注四问题

    樊崇义认为,当前非法证据排除应当主要关注4个问题。

    一是疲劳审讯问题。疲劳审讯目前是侦查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他告诉记者,疲劳审讯的口供是否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要不要把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八小时作为一个法定的制度和规则?“这个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二是采用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办法获取供词的问题。“不管符合不符合法定条件,我先把你抓起来,给你施加压力。这种情况下用拘留、逮捕、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办法收集的口供要不要排除?”

    三是采用讯问的办法来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樊崇义举例称,“你交代了明天就放你,不交代就继续关着,这种引诱、甚至欺骗取得的口供要不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四是采用暴力方法威胁家属和近亲属。樊崇义说,最近他听说,在审讯一个疑犯时,把疑犯爹妈叫来,把他老婆叫来在水泥地上坐了三天三夜,他都没有承认。最后把他小孙子带来了,不给吃喝,他一听小孙子都被叫来了,不行了就开始说了。“这种威胁近亲属的办法取得的口供,要不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何时排除非法证据应明确

    樊崇义表示,如果这一轮改革禁止疲劳审讯、非法拘禁、暴力损害近亲属利益威胁、引诱、欺骗和重复审讯等问题,并在执行过程中予以落实,就是很大的进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陈瑞华认为,目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应处于案件审理的哪个阶段应予以明确。

    陈瑞华称,从国外的经验看,在实体审判前,国外法院首先在庭前会议上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程序争议解决后再来谈实体审判。解释文件应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予以明确,如果程序有问题,在排除后再进入实体审判。

    律师说法

    “应保障律师查阅录像权”

    近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和完善建议”为题召开研讨会。律师们普遍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保障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权。

    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明看来,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录音录像实际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现在的立法对录音录像的录制和管理、保管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提供录音录像的情况非常少见。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同意邹佳明的看法。他告诉记者,从他办理的刑事案件来看,公诉机关提供录音录像的案件寥寥无几。他认为,就像解决律师的阅卷难一样,律师的录音录像查阅权应该在解释文件中予以保障,律师可以根据录音录像查明在讯问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进程

    2010年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2年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法院出台了历史条文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继续明确,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4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重要论述。决定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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