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要闻 >> 资讯正文

公安部等四部门发通知:重拳打击欠薪犯罪

发布日期: 2015-01-07  //www.110.com  

人社部公布首批十个典型欠薪案例

   《 人民日报》( 2015年01月07日02 版)

    春节临近,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进入易发、高发期。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起到哪些作用?人社部邱小平副部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邱小平表示,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为了进一步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更加有力有效打击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人社部等部门共同进行了专题调研,制定下发了这个《通知》。

    邱小平说,《通知》主要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解决证据获取的问题。在以往查处相关案件中,如果企业主欠薪逃匿,由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很难获得,影响了案件的移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同时,《通知》规定“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以有利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其次,解决行为人“逃而不匿”的问题。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欠薪的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对于这种情形能否算作逃匿,办案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再次,明确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责令支付文书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缺少明确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规定,对于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48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