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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微信招嫖90后头目获刑7年 陪聊的全是汉子

发布日期: 2016-01-20  //www.110.com  

 

    本次海珠法院首次在公开庭审中引入了微信直播环节,庭审现场以及宣判结果将会以最快速度发布到海珠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对案件有兴趣的民众可关注法院微信号关注庭审进程。

  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并组织女性到广州市内宾馆卖淫谋取利益。今晨,海珠区人民法院对一个用微信等社交工具招嫖的团伙进行宣判,“90后”头目是累犯,获刑7年罚款30万元。据称这是一个有明确分工的卖淫团伙,有专人负责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有人负责微信聊天招揽顾客,还有专门负责在女性接客时望风者。

  案件回顾

  微信陪聊的

  全是“汉子”

  去年6月,此案曾在海珠法院进行了为期3天的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这个卖淫团伙的操作流水线逐渐明朗。

  据了解,19名被告中有11名都是“90后”,卖淫组织者万某、刘某和付某三人中,有两人都是“90后”,他们多是从湖南湖北来广州打工的,其中不少是同学关系。此前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比如出租车司机、厨师等。

  19人在团伙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三个“头目”(组织者)分别“控制”着不同数量的卖淫女性;同时,团伙中阿意、阿静等人专门负责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他们从网上下载漂亮女生的图片作为头像,以女孩口吻骗取嫖客信任,其实这些美女头像背后都是男性在说话;一旦生意招揽成功,常某、凌某等人就会组织卖淫女性到市内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并且还负责望风、收取嫖资等。

  宣判结果

  “90后”头目是累犯,获刑7年

  今天上午9点半,海珠法院第一法庭,19名被告分两排就座,海珠法院对19名被告人进行宣判。

  其中被告人万某、刘某和付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组织卖淫罪,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七年不等,罚金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

  另被告人阿意等16人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1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三年不等,罚金2000元到10万元不等。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辩护的一个焦点问题是万某、刘某和付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属于“介绍卖淫罪”还是“组织卖淫罪”?万某等人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而非公诉人指控的组织卖淫。海珠法院在宣判中指出,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娼者牵线搭桥的行为,而组织卖淫是有组织和策划的行为。本案中万某等三人都有直接招募女性卖淫,并有微信聊天记录、同案人证词等证据证明万某等人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卖淫行为,因此犯人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值得注意的是,三个组织卖淫者之一的万某曾在2008年4月因犯下抢劫罪,被白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于2011年1月刑满释放。万某刑满释放五年不到,又干起了违法犯罪的勾当,据此法院认为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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