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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北路持刀杀人案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06  //www.110.com  
     12月6日电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6日上午9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一川因工作不顺等原因,自认为遭到“欺辱”“伤害”,遂产生杀害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2018年6月6日,黄一川来沪。同月12日,黄一川在超市购买了不锈钢斩切刀。黄一川通过多次实地观察,决定以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380号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同月28日上午8时许,黄一川携带藏有上述斩切刀的塑料袋至世界外国语小学校门附近进行窥探,伺机对该校学生进行砍杀。

  中午11时30分许,该校学生放学,黄一川尾随该校四年级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实施砍杀行为,造成谭某某、费某某死亡,金某某、谭某某母亲张某某轻伤。行凶后,黄一川在群众和安保人员的围堵下被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轻伤、1名成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黄一川杀人动机极其险恶,以小学生为残害对象,蓄谋已久,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并专门购置杀人工具,犯罪手段极其残暴,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一川,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表了质证、辩论意见。法庭还依被害人方的申请,通知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被告人黄一川进行了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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