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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牛公司赔偿浙江慈溪公牛公司10万元

发布日期: 2019-10-15  //www.110.com  

     浙江一家名称中含“公牛”字样的企业生产“公牛”插座,广东一家名称中含“公牛”的企业也在生产插座,为此,两只“公牛”打起来了!浙江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慈溪公牛公司”)起诉广东公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牛公司”)不正当竞争。近期,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广东公牛公司(后变更为其他名称)立即停止使用(包括生产、销售)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


     案情 广东“公牛” 被起诉恶意侵权

  2017年3月22日,浙江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长沙市“高桥皮具饰品城”大楼前,来到一处售卖电器的店铺前。浙江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在该店购买了五件商品。其中涉案的第一件商品外观颜色为白色,外包装正面、反面上均标有“广东公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第二件商品外观颜色为绿色,外包装正面、反面上均标有“广东公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后出具公证书。

  浙江慈溪公牛公司认为广东公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恶意侵权明显,向广州的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东公牛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上凌电器商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公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工商登记;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广东公牛公司答辩称,浙江慈溪公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构成对其产品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的请求不成立,主要原因在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在本案中所诉请的产品外观设计并未构成一定影响,不具有特有性。


    一审浙江“公牛”被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查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等。广东公牛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包括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等。

  一审法院认为,商品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是其具有“特有性”,本案中,浙江慈溪公牛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的装潢特点,以及提供的享有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等证据,尚未足以证实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明显区分于同行业经营者通用的包装、装潢,亦未能证实相关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具有特有性;故此,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所主张的包装、装潢尚未能成为一种可受保护的商业标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

  二审 广东“公牛”被认定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浙江慈溪公牛公司上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另查明,广东公牛公司于2018年9月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商品应当知名、具有“显著特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一)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该公司制售的“公牛”牌插座经过多年营销,取得较高市场美誉,且销量巨大,应认定为知名商品;(二)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所主张的“特有的包装、装潢”具备一些特征。“公牛”牌插座包装袋于2009年6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次月进行著作权登记,在没有相反证据下,应认定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最早使用该产品包装,另外,插座的包装装潢设计空间大,慈溪公牛公司采用非通用的设计元素进行设计,在没有相反证据下,应认定形成“显著特征”。(三)该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慈溪公牛公司“公牛”牌插座商品联系起来,由此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特征。因此,二审认为浙江慈溪公牛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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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经庭审勘验,被诉侵权包装、装潢的设计基本特征均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主张的特有包装、装潢的特征相近似,一般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时的注意力和谨慎程度不高,在隔离对比状态下,较大概率会误以为是相同的商品或误以为该商品与慈溪公牛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混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广东公牛公司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综合考虑侵权情节等,广东公牛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为宜。而长沙上凌电器商行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使用”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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