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与我一个村的青年。1999年3月20日晚,周某来我家串门,见我独自一人在家,遂起歹意将我强奸。我随后即到乡政府告发他,但乡政府个别干部却认为我们两家同住一村,原来又没有什么矛盾,没有强奸的因素。而且根据一般情况,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如果女方不同意,进行反抗,男方也不能达到目的,遂以通奸作结论,责成周某作出检讨。我家人不服,向县公安局告发,公安局则认为乡政府已作处理而不予受理。我又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又转往公安局,并建议公安局对此案及时查处。公安机关至今仍未立案。请问,被人强奸后公安机关不立案该怎么办?刘玉玲刘玉玲:
你应当继续到检察院,说明公安机关对你的报案应当受理并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周某涉嫌强奸罪,很明显这属于普通刑事案件,不能由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以及监狱管辖,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被害人向公安机关告发而公安机关不受理时,被害人又向检察机关告发,检察机关“按照管辖规定将案件转往公安机关”的做法不妥,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你可依据上述法条向检察院提出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请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并在立案后开展相应的侦查工作,从而惩处强奸你的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