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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犯吹散毒品灭证据 录像成功指控零口供案

发布日期: 2007-03-09  //www.110.com  
  新华网重庆10月25日电(记者张琴)重庆一名毒犯在审讯时吹散毒品企图毁灭证据,重庆涪陵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最终通过录像等证据“零口供”将毒犯送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这名毒犯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重庆涪陵区检察院介绍,2006年3月,重庆涪陵区吸毒人员徐某通过电话向周光中联系购买海洛因45克,周光中随后携带海洛因到涪陵,双方约定在城市广场交货,周光中、徐某在广场5楼电梯口准备到球吧进行交易时,被缉毒民警逮个正着。民警将周光中带回办公室,在对缴获的毒品进行辨认和拍照时,周光中突然将放在办公桌上的毒品吹散,毒品粉末顿时散落在地上、桌上、民警衣服和周光中的脸上等处。民警将能够收集的毒品粉末称重,竟达44.4克。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收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关于周光中涉嫌贩卖45克毒品海洛因重大案件的提捕材料,但承办案件检察官陈林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周光中没有一次有罪供述,并辩称其毒品是公安侦查人员从地上拾起来放在他衣服包里的,该案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认定周光中有犯罪行为,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通过仔细审查案卷和提讯嫌疑人,检察官陈林迅速制定了围绕核实或否定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收集证据的方案,查找毒品来源和城市广场监控录像。随后,公安民警证实监控录像发现嫌疑人周光中手中握有物品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又获取了在周光中被抓获后其妻张某又因贩卖40余克海洛因毒品被重庆警方抓获并有一子吸毒的信息,从而证实嫌疑人周光中有接触毒品的可能。

  随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定涪陵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光中贩卖毒品罪名成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周光中抱着侥幸心理列出种种理由提出上诉。2006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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