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起,被告人任彬用他人提供的境外赌博公司开设的电脑网络账号,担任境外“新宝”(又名“皇冠”)和“三星”等赌博网站的一级代理人,通过开设和发放赌博账号,发展下级代理人及赌客,开设网络赌场,从有效投注赌博数额中按“提成”或者“分成”的方法获取非法收益,且直接与境外赌博公司的代理人进行赌博输赢的现金结算。同时,被告人任彬以支付工资形式,先后招募被告人刘国亮、刘宝林、倪立强等人,按各自分工为其开设网络赌场服务,且出资指使被告人刘宝林先后租借二处房屋,作为其开设网络赌场犯罪活动的经营场所。自2006年3月至同年7月4日案发,被告人任彬掌控的“新宝”、“三星”赌博网站一级代理账号上,投注赌博的累计金额达人民币52.5亿余元。
被告人刘萍结识被告人任彬后,经共谋商定,由被告人任彬从“新宝”、“三星”赌博网站一级账号上开设若干个二级账号,供被告人刘萍开设网络赌场使用,获取的非法收益二人均分。从2006年4月至7月4日,被告人刘萍在“新宝”、“三星”赌博网站使用的二级代理账号上,投注赌博的累计金额达人民币8亿余元。
被告人刘宝林接受被告人任彬的雇佣,专职为被告人任彬开设网络赌场向上家代理人或下家收取或支付赌资,还接受任彬的指令,以自己名义开设交通银行的账户,为任彬收取外省市参与网络赌博的资金转账提供服务。
被告人刘国亮通过其父亲刘宝林的介绍,接受被告人任彬雇佣后,为被告人任彬负责电脑操作,每天对赌博网站上各类数据进行统计、与上、下家核对数额并分类登记等。
被告人倪立强接受被告人任彬的雇佣,专职为被告人任彬收取、支付赌资开车;并按被告人任彬的指令,以自己名义开设交通银行的账户,为被告人任彬收取外省市参与网络赌博的赌资转账提供服务。
最后,卢湾法院以赌博罪,判处任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刘萍、刘国亮、刘宝林、郭勤、倪立强等五人分别以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同时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