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平度县农民于某(另案处理)在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开设一酒店。自2006年7月,由于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该酒店生意日渐清冷,于某很是着急。为了赚钱,他冥思苦想,竟想出让本店服务员以色相进行引诱,然后雇用人员以抓嫖娼为由,将被害人进行控制,索取被害人财物的歪招。
2006年7月3日下午,在酒店内,于某让女服务员曹某对来此就餐的河东区某街道办事处居民刘某以色相引诱,于某遂指使所雇青年张某、徐某、余某以被害人嫖娼,要将其送到派出所相要挟,敲诈刘某现金1600元。同年7月5日,他们故伎重演,又对来此就餐的兰山区某村村民许某进行敲诈,索取现金1000元。7月13日,他们又以同样的方法,敲诈淄博市临淄区农民孙某现金500元,孙某被敲诈后到派出所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徐某、余某、曹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讯员李恩维记者胡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