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在招聘财会人员时,对应聘者的职称资格和学历提出了明确要求。李某应聘时提供了伪造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使你公司认为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能够胜任所招聘的岗位,因而予以聘用。显然,这份劳动合同是李某采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该劳动合同无效,你公司以此为由解雇李某是正确的,李某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虽然《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由于你公司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相应地也不存在给付经济补偿金一说。总之,李某的主张均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