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3月25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锦州市一个12人的组织卖淫团伙,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组织数十名妇女在美发店、民宅、酒店等处进行卖淫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卖淫案一审宣判,分别判处主犯李宝福和牛桂芬有期徒刑13年。其余10名被告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宝福、牛桂芬以营利为目的,于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期间,以其共同经营的北镇市沟帮子镇一美发店为基本场所,组织数十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此间,李宝福还与另一被告赵刚在锦州市所属的凌海市三台子镇开办了一酒家,根据嫖客的需要,用轿车接送卖淫女到酒家或沟帮子镇的两处民宅进行卖淫活动。
在这起组织卖淫活动中,在李宝福的美发店打工人员也相继参与其中。有时李宝福还将卖淫女借给其他个体老板,在他们开办的美发厅、茶楼、按摩院等场所进行卖淫活动。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李宝福、牛桂芬等组织卖淫女进行了数百次卖淫活动。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宝福、牛桂芬、赵刚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郭某等3名被告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马某等5名被告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告冯某构成介绍卖淫罪。
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李宝福和牛桂芬有期徒刑13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判处赵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郭某等其余同案9名被告,被分别判处2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