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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引发杀人血案 法官民事调解13次死刑改死缓

发布日期: 2007-04-23  //www.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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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以来,这一观念在老百姓心中根深蒂固。因赌资发生吵骂后,任某回家取刀返回现场,捅死了朋友白某。法院一审判决任某死刑,任某不服提起上诉,本村340余名村民也联名上书请求法院“刀下留人”;而被害人的老母亲跪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对任某的死刑判决,并声称如果改判就要抬尸“申冤”。

  此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此案也成了重大变革后的死刑改判第一案。从被害人家属的不理解闹访,到双方最后握手言和,有谁知道法官在背后付出了怎样的心血?仅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法官前后做了13次的调解工作,才最终达到“案结事也了”。在化解社会矛盾,消弭怨仇的同时,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究竟是怎样想的?又是如何做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吴金鹏的讲述将震撼每个人的心。

  这是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我省首起死刑改判案件

  打牌赌博引发血案

  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白某是朋友关系。某日的一天下午,白某等人应邀在任某家喝酒,酒后到同楼居民张某家打牌赌博。当晚9时许,任、白二人因赌资发生吵骂,随即发生撕拽。两人被拉开后,怒气未消的任某回家取下墙上挂着的装饰刀返回现场,其他牌友见状上前阻拦,任某却控制不了自己的酒性,持刀乱舞,不幸刺了白某左大腿三刀,造成三处皮肤裂伤,深达肌里。后任某又朝白某右大腿上捅了一刀,贯穿腿后,造成右股动脉、静脉断裂。白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任某作案后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不服死刑上诉高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白某因赌资纠纷,不计后果,持刀朝白某大腿部连捅数刀后逃离,致白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任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同时一审法院也认为,本案属民间纠纷引起,任某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其家属愿意民事赔偿。根据本案案情,任某尚不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如果能够做通工作,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化解两家的仇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能社会效果更好。但是由于白家刚刚失去亲人,态度坚决,强烈要求从重处罚任某,并将白某的尸体从医院拉出来后冷冻起来,一直拒绝火化,民事赔偿要求也很高,双方对立情绪较大。一审法院在努力无效的情况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任某不服,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结怨甚深要求抵命

  一审宣判以后,任某的近亲属动员本村340余名村民联名上书,到处反映情况,还请有关专家出具了“法律专家意见书”,请村委会以组织名义向省委政法委写信反映情况,引起有关领导对本案的关注。与此同时,被害人白某白发苍苍的母亲一心要让任某抵命,听到任某家上访的消息后,也到省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跪求省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对任某的死刑判决,并声称如果改判就要抬尸“申冤”。双方家族矛盾十分尖锐,相互仇视,结怨甚深,群体性冲突事件一触即发。

  省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研究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精确。在量刑方面,被告人任某和被害人白某平时经常在一起玩牌,双方并无大的矛盾,此次纠纷也是因为打牌偶发的纠纷。任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愿意进行民事赔偿,入狱后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命案,从案件起因、作案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被告人任某尚不属于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应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然而,本案如果简单地改判,必然会激化被害人家属的对立情绪,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必须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妥善解决矛盾的基础上下判,才能达到案结事了、消除隐患、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法官民事调解13次

  基于这种思路,省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决定在一审法院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说服教育力度。审判人员一方面把受害方的痛苦境遇展示给被告人近亲属,使他们充分理解和体会犯罪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灾难和痛苦,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先后4次到被害人家里释法析理,促使其更多地了解党和国家“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认识到赴京上访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放弃不适当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要求,力促双方互谅互让。前后经过13次艰苦的思想工作,被害人亲属终于表示了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对对方的谅解。

  然而,此时任家凑出的赔偿款与白某家的要求尚有些距离,双方“僵”在一处,民事调解又走入了死胡同。本案中,白家人因被害人的去世,失去经济收入,因此对民事赔偿寄予厚望可以理解。可是如果法院放弃调解,草率一判了之,白某家人因为拿不到需要的钱,最终仍会将怨气归结到法院,甚至会形成闹访事件。经过一阶段做工作,任某家属又主动增加了一定的赔偿款,案件终于向好的方向发展。

  把赔偿金送到家门口

  然而,就在此时的一天上午,被害人白某的母亲及媳妇和近亲属突然再次结伴来到省人民法院。十几个人哭闹着冲击省人民法院大门,原来她们声称白某的停尸费问题,火葬场要起诉白家,她们呼吁省人民法院不再民事调解,将此案快审快结,尽量维持原判。主审法官和刑一庭副庭长接待了她们,并记录了她们的种种新要求。

  种种问题被审判人员一次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劝服化解。在关于停尸费等问题,审判人员多次去县城白家调解,在当地政法部门的配合下,县政法委还帮助找到一位在本县政法系统工作的白某家近亲属,由他出面,以自家人角度做白家思想工作,由于找准了心理疏导的突破口和情理交融的切入点,白家亲属及老太太最终改变了对立态度。

  “下判决时,能否把赔偿金送到县城来?俺老百姓出门多有不便。”作笔录时,老太太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案件的承办法官答应了这个要求。2007年1月11日,法官把补偿款亲自送到了被害人家属家中,还帮助其将现金存入银行。

  在扎实细致的工作基础上,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人任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及时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全部执行到位。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服判。这是自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我省第一起死刑改判案件。

  -法官解析

  做好“案结事也了”

  “该案审理结束后,我想了很多。”吴金鹏说,有了法,就需要人去遵行,更需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去维护执行,“一个只懂得法律的人,绝对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官”。中国的法官不仅仅是个判断是非曲直的法律人,更应该是一个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技巧,知晓地区民情风俗的“法律人”。人民法院必须正确处理好判决和调解的关系,因为任何一件案件,都会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审理不好,就会影响一方安宁稳定。法官要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维护和谐,尽最大努力做好“案结事也了”,以避免“民再转刑”倾向,防止严重的暴力抗法等事件发生和相互关系恶化。

  当他们走出法院时,无论官司的输赢,都能对法律和法官充满尊重和信赖,达到胜败皆明。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让公正与和谐渗入法官内心深处,以期达到法官能在体察当事人心情的基础上文明司法,广大当事人能在理解了守法维权与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关系基础上依法诉讼,让法官每项工作都奏响与民共创“和谐”的乐章。

  拒绝“自动售货机”角色

  在本案审理时,正是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阶段。通过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旨,吴金鹏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司法活动和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法官必须破除单纯就案办案观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和执法为民理念。本案审结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始终坚持了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始终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始终保持了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也充分体现了刚柔并济、情理并重的工作艺术,较好地实现了审判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吴金鹏说,在新时期,作为一名刑事法官,要想把案件审好、判好,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而且还要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维护稳定。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项要求,既要严格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要服务大局,做到执法为民。刑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决不应仅仅满足于“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的角色,而应当秉持职业良知,不辞辛劳,能动司法,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使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铺就通往和谐社会的坦途。这不仅是对每一位刑事法官业务能力的考验,更是对各级法院是否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终检验。

  □记者吴倩实习生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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