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表面上装修幽雅的咖啡屋,却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咖啡屋的二楼设置了大量赌博机,专门供韩国人前来赌博消费。2006年11月,城阳警方接到报案后,一举将韩国人金某在城阳开设的赌博场打掉,当场查获赌博机50台。2006年11月12日,金某以涉嫌赌博罪被刑事
拘留,同年12月18日,金某被批准逮捕。近日,市中院对该案宣判,金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现已刑满被驱逐出境。
>>>报案
咖啡屋里有人赌博
2006年11月,城阳警方接到市民报案,称在城阳区中城路的“勇正咖啡屋”二楼,有大量的赌博机,并且白天晚上都营业,不少人在那里输得身无分文。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这一线索进行了核实,并且在摸排地点后组织对咖啡屋进行突然袭击。11月11日,赌博场正在营业中,警方一举查获了12名正在赌博的韩国人,并且查扣赌资206555元人民币、2965000元韩币,以及5张各面值10万韩元的支票,查扣了50台涉嫌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后据青岛市文化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现场查获的50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2006年11月12日,“勇正咖啡屋”的负责人金某以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认罪
经人介绍管理赌场
金某在接受审问时供认,2006年,他以前的朋友郑某找到他,说有个姓张的(韩国人,另案处理)想在城阳开一个韩国“海洋故事”(赌博机的名称)的赌场,因为金某对管理比较熟悉,希望金某能到赌博场负责管理经营。
金某和张某通过郑某在韩国首尔市的一个咖啡厅谈了开赌场的具体事宜。当年9月20日左右,金某到城阳看了开设赌场的地方,9月25日左右,金某和张某合作,到城阳看了已经布置好的赌场,几天后,张某把赌博机从韩国运到了城阳,10月6日左右开业。表面上,该店名为“勇正咖啡厅”、实际上就是赌场。金某和张某协议,张某出资并办好赌场的一切事情,金某负责经营。后来的保安和服务员都是金某找来的,并安排好分班。
随后,金某所说的“中间人”郑某证实了金某所说的是事实。
>>>运营
专门接待韩国客人
根据“勇正咖啡屋”一名保安证实,他们4个人名义上是这家咖啡屋的保安,其实就是负责望风,一旦有什么具体情况,就及时通知正在赌博的人。一楼是咖啡店,正常营业,但是咖啡店主要的经济来源其实就是二楼大量的赌博机。
另外,咖啡屋的4名女服务员全是金某特别招聘的朝鲜族女孩,主要是为到赌博场玩的韩国人提供服务。根据其中一名女孩的供述,她们分成两班工作,平常客人要玩很长时间,“他们通常一次来玩就要花好多钱,几小时投入几万元钱的人民币是很正常的事。”
>>>辩解
以为在中国开赌场不犯罪
本案在庭审中,金某提出自己并不知道他的行为在中国是犯罪的,他提出自己不知道利用“海洋故事”赌博机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他的辩护人提出,金某在主观上对中国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不认为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金某没有开设赌场,因为他不是投资人,而只是“勇正咖啡屋”的高级管理人员,所以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金某和他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所提的金某“不认为在中国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赌场的犯罪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金某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中国法律有无认识,并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而金某提出自己不是出资人,没有开设赌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提出,根据金某手下的保安和服务员的供认,从咖啡屋开业到一直经营过程中,金某一直是那里的老板,他作为咖啡屋的管理者是事实,所以这一辩护不应被支持。
>>>判决
刑满后被驱逐出境
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金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他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金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应法律正确,指控成立。
关于金某提出的自己并没有开设赌场,不是赌场的投资人,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辩护意见,经查,金某伙同他人预谋开设赌场及负责经营管理赌场的事实,有证人郑某、赌场服务员的证言以及他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足以证实他是否是赌场的出资人,并不影响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事实的成立。
由于金某经营时间较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可以对金某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驱逐出境。
本报记者 栾磊
■名词解释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
●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具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