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或马上能解决的讲:“我们马上处理(或请您带我们过去)”。
2、需要调查或能解决但不能当场解决的应讲:“请放心,我们会尽快处理的,请您留下姓名、地址,我们会跟主动和您联系”。
3、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应讲:“对不起,您反映的情况,属于xxx部门(派出所)管辖,联系电话是xxx(或地址)”。
4、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解决不了的应讲:“对不起,您反映的情况属于xxx单位管辖,请您与xxx单位联系,请他们帮助解决”。
5、当离开群众时应讲:“再见” 。
(二)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在巡逻中,如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讲:“我们是xxx市(县、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这是我们证件。”然后根据需要再进行盘 问。如需检查身份证时应讲:“请出示你的身份证明”等。在盘查中遇到拒绝时应讲:“我们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依法执行公务,请你配合”。
(三)继续盘问。经当场盘问不能消除嫌疑,经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其规范用语有:“你因涉嫌xxx(原因),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带你到xxx单位继续盘问”。
(四)现场处置。人民警察在巡逻中,发现各种违法、犯罪、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纠正,规范用语首先应讲:“我们是xxx市(县、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这是我们证件。”然后视情使用其他语言。
(五)在巡逻执勤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符合当场处罚条件需要当场处罚的,首先应当敬礼,然后按下列次序使用规范用语:
1、“我们是xxx市(县、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这是我们的证件,你的行为违反xxx(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对你当场处以xxx(指罚款或警告),你有什么要陈述、申辩”。
2、当事人接受处罚的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给被处罚人并讲:“这是当场处罚决定书,请你在附卷联上签名”。
如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应讲“请缴纳罚款”、“这是我们的罚款收据”。
如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讲“请你在十五日内自行到xxx银行缴纳罚款”。
3、当场处罚签名后,应告之:“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