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剑鑫、陈淼淼、李勤、吴卫东、项立金、赵星星、沈聪武均不服,向九江中院提出上诉。
九江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剑鑫、李勤、吴卫东、项立金、赵星星、沈聪武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非法控制武宁县城废纸购销行业,同时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行为,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在武宁县城废纸收购行业中形成非法控制,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5月31日,九江市中院对这起重大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原犯)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项立金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原犯)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星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沈聪武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