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岁的汪某在某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担任会计。2005年4月至2006年5月,经丈夫汤某策划,汪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1次截留储户资金344.59万元,转入其公公、婆婆等人账户,后提取现金
去年6月,汪某、汤某主动向银行领导交代其共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去年12月,二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汤某明知是公款而参与策划挪用,其行为也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一审判处汪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汤某有期徒刑3年。
今年35岁的汪某在某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担任会计。2005年4月至2006年5月,经丈夫汤某策划,汪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1次截留储户资金344.59万元,转入其公公、婆婆等人账户,后提取现金
去年6月,汪某、汤某主动向银行领导交代其共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去年12月,二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汤某明知是公款而参与策划挪用,其行为也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一审判处汪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汤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