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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张贯东,54岁,初中文化,1991年5月起任镇办铁矿矿长,以该矿为主组建江苏省东利集团后担任董事长,后任镇工业公司总经理、企管站站长,铜山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张贯东以东利集团为依托,纠集被告人张开印、张开喜、陈爱莲(张贯东之妻,另案处理)、陈松等10人,及其实际操纵的东利集团所谓“保卫科”的赵营等6人和利国镇农贸市场所谓“管理办公室”的王爱虎等人,形成以被告人张贯东为首,以被告人张开印、张开喜、陈松及陈爱莲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在利国镇及铜山岛附近隶属于山东省管辖的微山湖上,有组织地多次进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以及非法收取“保护费”、阻碍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陈爱莲经营的利国镇农贸市场进行依法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聚敛钱财,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贯东、张开印、张开喜等人的行为,已具备了我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予严惩,以被告人张贯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张贯东次子张开喜、长子张开印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8年;被告人陈松等另五名张贯东涉黑犯罪团伙成员,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也分别被判处8年以下有期徒刑。(夏友锋单凤侠)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