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分,提审工作人员在平罗县看守所办完了提押手续,押解罪犯周彦吉离开平罗向目的地同心县驰去。
7:50分,罪犯周彦吉被安全押解到同心县看守所。
8:22分,法官开始对罪犯周彦吉进行验明证身、宣布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罪犯周彦吉的死刑执行命令。
法官问:罪犯周彦吉,你对最高法院的复核裁定以及认定你的犯罪事实有意见吗?
“没有”,罪犯周彦吉回答到。
你还有什么要求?
“想见一见我的家人”,罪犯周彦吉说。
8:37分,记者问:周彦吉,这么多年是什么力量促使你铤而走险,走贩毒之路?你贩卖毒品想到会有这一天吗?你对你的家人有何交代?
“提问我拒绝回答,这是我的权利。”罪犯周彦吉对记者说。
8:50分,罪犯周彦吉首先会见自己的妻子和三个儿子。
罪犯周彦吉对三个儿子说:“我对不起你们,希望今后不要贩卖海洛因,好好做人,互相团结,坚强的活下去。”对其妻子说:“我对不起你,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你今后可以找个男人嫁了”。
9:30分,罪犯周彦吉被押解到公判大会会场并执行了枪决。
20世纪90年代,被称为我国西北地区大毒枭的周彦吉,贩卖毒品68.837公斤。
周彦吉,男,45岁,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农民,住同心县韦州镇石峡村。
1991年12月14日,周彦吉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原银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原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1989年3月,被告人周彦吉与马福存、马清贵、赵清福、周彦义、杨登山(5人已另案处理)等人携款10万余元窜至云南下关市,由被告人周彦吉从毒品贩子处购买海洛因3440克,分别交由周彦义、赵清福、马福存、杨登山等携带运往广州。3月20日在166次列车上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海洛因3440克,被告人周彦吉潜逃。
(2)1990年7月6日,被告人周彦吉筹款43万余元,伙同马某(已另案处理)在下关市刘家营50号与买主成交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海洛因15900克,案犯马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周彦吉在追捕中脱逃。
(3)1991年1月,被告人周彦吉、马世兴、海宗儒、马永和等窜至云南下关市筹款140余万元购买海洛因,被告人周彦吉和一新疆同伙从毒品贩处购买海洛因37797克。元月8日,被告人周彦吉将所购的海洛因交由张学祥(被击毙)、马占俊、马儒生(均另案处理)、马介甫(外逃)从下关运往广州,途经云南大姚县石羊镇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海洛因全部收缴。
(4)1991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周彦吉、马世兴、海宗儒、马永和筹款47万余元,由被告人周彦吉从下关市毒品贩处购买海洛因38块计11700克,并组织运输到广州,在广州将海洛因分别装在两个密码箱内,存放在白云山机场附近的一住宅内。后案犯苏俭(已另案处理)从机场住宅取其中一箱,在回住宿地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海洛因14块4407克。周彦吉、马世兴在广州先后销售6块做为生活费用,马世兴给其同伙5块,剩余13块约3000余克由马世兴雇人运回宁夏。1991年6月21日,马世学、田子伏在李炳仁家与李文苍及“买主”见面后,马世学便指使其兄马世五骑摩托车到马世兴家取来海洛因,在成交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471克。
被告人周彦吉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四起,数量达68837克。
1994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原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罪犯周彦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31870元的财产。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周彦吉提出上诉:称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体现政策,从轻判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彦吉参与共同贩卖海洛因四起,数量达68837克,属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又系本案主犯,应从严惩处,但周彦吉在被抓获归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检、法、司《关于毒品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期限内,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坦白交代本人参与贩毒案件28起,贩毒204.6公斤,累计毒资810余万元,涉及全国12省区105名案犯的罪行,并检举揭发他人贩毒、制毒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彦吉检举并经陕西公安机关查证:马阿不都于1990年8月伙同周彦吉、马世兴等人从云南下关购买海洛因10000余克,将货运到广州后卖给香港毒贩阿强,获毒款60余万元,该马供认不讳,另外在抓捕马阿不都时从其住所内搜出海洛因19克。
经被告人周彦吉检举并经甘肃省庆阳地区公安处查证:围绕左彩琴等人贩毒等问题现已查获贩毒人员44人(已捕42人),缴获毒品海洛因19730克,毒资98万元。
周彦吉又提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经公安机关同意并在周彦吉亲属协助下;在云南下关、吴忠等地将同案犯马世兴、海宗儒抓获,同时周彦吉又提出马水和在广州涉嫌被收审的线索,公安机关又到广州将马永和带回宁夏。根据以上情况,周彦吉确属有重大立功表现。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体现政策,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1995年3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周彦吉的处刑部分;原审被告人周彦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7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将此案依法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5年10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理,以(1995)刑复字第15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宁刑终字第5号判决。
周彦吉先后获减刑三次,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14年
罪犯周彦吉投入银川监狱改造,1997年3月16日,由于周彦吉检举贩卖毒品同案被告田某,具有立功表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罪犯周彦吉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
1999年3月15日和2003年1月20日,罪犯周彦吉在改造期间却又悔改表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对罪犯周彦吉减刑2年6个月和l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刑期到2011年9月10日届满。
采取行贿手段获准离监保外就医,雇佣他人运输毒品7.03公斤
2004年7月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复同意周彦吉外出住院治疗二个月,周彦吉遂于2004年7月14日出狱。后周彦吉又以虚假的诊断证明提出续假请求,平罗监狱再次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书面请示周彦吉外出治病续假事宜,2004年9月24日监狱管理局再次批复同意周彦吉继续外出治疗三个月,返回监狱的时间为2004年12月24日.到了周彦吉该返监的时间周彦吉仍未返监。在这种情况下,平罗监狱派人到周彦吉家既未见周彦吉也不知周的去向,平罗监狱遂将情况上报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经公安机关侦查,了解到周彦吉自2004年7月14日出狱后,通过电话联系到云南的李鸿昆鸟,并指使李从云南往成都运输毒品。同年12月17日,又电话联系宁夏同心县的杨俊,在杨俊家中与杨见面后给杨9000元钱,让杨到成都市接运毒品。2004年12月18日,李鸿昆鸟和杨俊在成都交接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李鸿昆鸟手中缴获块状海洛因16块计7030克。经审讯,李鸿昆鸟对其受周彦吉指使将毒品用牛油混装托运到成都,由他人负责接毒品回同心;犯罪嫌疑人杨俊对其受周彦吉指使乘飞机到成都,按照周彦吉的安排从他人处接运毒品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周彦吉得知李鸿昆鸟和杨俊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一消息后,逃匿到新疆乌鲁木齐市。
2005年1月26日,公安部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布B级通缉令,对周彦吉进行通缉。
2005年12月19日,自治区公安厅和同心县公安局根据情报,在乌鲁木齐市将周彦吉抓捕归案。周彦吉归案后,对提供虚假证明、通过彭建欣为其办理外出治病手续、出狱后送给彭40000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认定:2004年初,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的被告人周彦吉,请银川监狱彭建欣(2006年6月29日,被宁夏吴忠市中级法院以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帮忙”为其办理保外就医或外出治病手续,许诺出狱后重谢彭。同年3月份,彭建欣找到时任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熊斌(2006年6月29日,被宁夏吴忠市中级法院以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请其“帮忙”,并于4月份的一天在银力1市维多利亚洗浴中心送给熊斌20000元现金。熊斌于同年5月21日将周彦吉从银川监狱调整到平罗监狱服刑。2004年6月份,被告人彭建欣再次找到熊斌请其给周彦吉办理请假出狱治病手续,被告人周彦吉向狱方提供虚假病历,在熊斌、黄靖华和朱万国(均已判刑)的职权干预下,周彦吉于2004年7月7日被批准外出治病2个月并于7月14日出狱,9月24日又被批准继续外出治病3个月。同年8月的一天,彭建欣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附近又送给熊斌20000元现金。被告人周彦吉请假出狱后将彭建欣垫支行贿的40000元现金还给了彭建欣。
2004年12月18日,被告人周彦吉雇佣杨俊(已判刑)从银川河东机场乘飞机前往四力省成都市,准备从同受周彦吉雇佣从云南省大理市运送毒品已先期到达成都市等候的被告人李鸿昆鸟(已判刑)手中接运毒品。12月18日巧时30分许,按照被告人周彦吉的指使,杨俊与李鸿欲在电话约定的成都市石羊客运中心出站口会面交接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分别抓获,当场从李鸿手提尼龙包里查获毒品海洛因7.03千克。
吴忠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彦吉无视国法,因贩卖毒品罪在服刑期间采取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0000元的手段,非法请假外出并雇佣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7.03千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行贿罪和运输毒品罪,且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彦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未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周彦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与行贿罪有期徒刑六年和原判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七年一个月零二十六天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彦吉不服,提出上诉。
周彦吉提出上诉:1、一审法院认定本人运输毒品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李鸿昆鸟、杨俊运输毒品案《刑事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这种观点不能成立;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人有罪。
周彦吉二审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仅凭李鸿鹃、杨俊的供述来认定周彦吉运输毒品证据不足;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免证事实;3、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二审开庭时发表的意见认为,上诉人周彦吉分别指使李鸿鹃和杨俊为其运输毒品7.03千克的事实足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周彦吉犯运输毒品罪、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周彦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夏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彦吉犯运输毒品罪、行贿罪的事实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周彦吉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二审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周彦吉虽然始终未供述其指使李鸿鹃、杨俊运输毒品,但根据李鸿鹃、杨俊的多次供述,供认他们二人均是受周彦吉雇佣而运输毒品;虽然李鸿鸥与杨俊互不相识,但李鸿鹃与杨俊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交接同一宗毒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有公安机关收集到他们三人互相联络的通讯工具和相关的通讯记录在案佐证。上诉人周彦吉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二审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06年10月19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周彦吉服刑期间又贩运毒品,主观恶性极大,应严惩不怠。
2007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到宁夏提审了被告人周彦吉。
2007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以(2006)刑复字212号裁定书,核准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06)宁刑终字第80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彦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彦吉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宁夏打击毒品犯罪的情况以及该类犯罪有上升趋势
宁夏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2000年至2006年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1373件,给予1492名犯罪分子刑事处分,重刑率达43.43%。自今年以来,特别是中特大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有所上升。
(责任编辑: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