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曾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2005年底,曾某在朋友的伙同下玩起了足球彩票,加上一帮朋友长期吃吃喝喝,几个月下来,曾某的家里就为其垫付了数十万元,曾某仍欠债数十万元。
此时,曾某打起了骗租汽车的主意,2006年1月-4月期间,曾某以租车为名,将朋友和眉山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帕萨特、捷达、宝来等6辆汽车骗到手后,采用制作汽车假证件、更改汽车颜色等手段陆续分别将车抵押给他人,骗取了赃款46万元用于还债。2006年7月12日,曾某在成都被警方抓获。
眉山市中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了以上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曾某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合同并支付部分租金的形式,将个人及公司的多辆轿车骗走,并用于抵押借款,所得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利息及支付租金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所得车辆鉴定价值总计为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同时还查明,曾某在向公安机关明确表示将投案自首后被抓获,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构成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眉山市中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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