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淮南市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女毒贩任华执行死刑。
2000年9月19日,任华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1年8月13日,因新发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04年9月14日;2001年10月26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4月(系监外执行期间),任华在该市潘集区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海洛因共计15克;向高某、夏某贩卖海洛因12克。任华还多次将海洛因贩卖给鲁辉、程军(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吸毒人员王某、杨某等人。2004年5月3日,任华与韩小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交易毒品后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查获海洛因407.2克及含有海洛因的针剂2支。
法院认为,任华在因病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任华死刑,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年零十天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任华不服,提出上诉。案经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罪犯任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