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被告人吴益瑾、盛宏先后通过互联网认识香港人唐某(在逃)。唐某利用吴益瑾和盛宏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为他在境外租用的11台服务器上开设的15个淫秽网站提供美工设计和程序设计。2004年初,吴益瑾、盛宏与唐某在上海会面,并帮助唐某建立了一个淫秽网站收费体系,3人按比例分成。之后,孙某、罗海勇陆续参与进来,为淫秽网站工作,每月从唐某处领取收益。
朱劲宇于2005年5月通过网友认识唐某、吴益瑾,参与了淫秽网站收费体系的淫秽资料维护和上传更新工作,每月从唐某处领取1800元左右的“工资”。
2006年5月至6月,5人分别被贵阳市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5被告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一审判决吴益瑾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罗海勇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8万元;朱劲宇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处罚金5万元;盛宏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8万元;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