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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嫌犯受审 当庭翻供

发布日期: 2007-09-03  //www.110.com  


  租车千里到深圳买毒品,为了逃避警方打击,狡猾的毒贩在返回青岛途中又将毒品“调包”到其他车辆上。2006年9月28日,青岛市警方在同三高速公路胶南收费站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高某等 4人,缴获冰毒7.06公斤,这是当时青岛市破获的最大运输毒品案。2007年8月28日上午,该案在青岛市中院大山法庭开庭审理,两名被告当庭全盘翻供,不仅完全推翻了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而且辩称自己完全不知道车内有毒品。

  嫌犯李某“有罪供述时神志不清”

  
在昨日庭审过程中,听完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称“说的不是事实”,他说自己并不知道买毒运毒的事,更不知道车内有毒,到深圳只是为了去买车。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13日,李某租了一辆车牌为苏ADK3××的轿车,与高某一起到深圳。2006年9月27日,李某在深圳购买毒品后准备返回青岛。9月28日零时20分,李某等人在同三高速公路胶南收费站被警方抓获,当场缴获冰毒7.06公斤。公诉机关认为李某、高某的行为构成了运输毒品罪。

  对此,李某全盘否定,他说自己并没有出资购买冰毒,也不知道车内有毒品,到深圳是为了去买走私车。而先前在公安机关,李某与高某的供述基本一致:两人到了深圳以后,先经过高某介绍,李某认识了一名叫阿杰的毒犯,从他手中购买了15000粒麻古。随后,经他人介绍,李某在所住酒店楼下购买了价值112万元左右的冰毒,将所有毒品装入一个旅行包。2006年9月28日,回青岛途中,在胶南收费站被抓获,所有毒品被查获。

  李某提出,自己先前的供述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讲的,并不能代表自己的“真实意思”,应该以庭审中的供述为准。他不承认自己出资买过毒品,也不知道民警从他所在的车上搜出来的东西是什么,称那些东西不是他的。

  嫌犯李某不知冰毒是什么东西

  
公诉机关在提交证据时,将当场从李某车内查获的冰毒袋子拿了出来。

  李某在接受法官的询问时也提到,自己车内有一个旅行包,而公诉机关将装毒的旅行包拿到现场时,李某称就是这个旅行包。当法警把包内的冰毒倒在地上时,李某看着地上的东西,面无表情地表示并不知道那是什么东西。

  公诉机关提出李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的辩护人在辩护中提到,现有的证据和供述不足以证明李某有罪;就算李某被证明是有罪的,他在被抓获过程中并没有反抗与拒捕,与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相比,认罪态度较好,所以应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机关提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运输毒品罪,他在庭审现场全盘翻供,认罪态度差,法院应考虑量刑标准。

  两被告:“我们无罪,希望公正判决。”

  高某的辩护人则提出,高某在整个购买毒品过程中起到了辅助作用,他不是起意人、出资人、毒品所有人,只应作为从犯论处。高某只是介绍了李某与阿杰认识,只是参与购买第一批数额较小的毒品,所以在对高某的定罪量刑时,应该只针对该批毒品并且作为从犯进行处理;高某的行为被警方所控制,所购买的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应该说罪行较轻;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非常好,并且有很大的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对此,公诉机关提出,高某与李某一起到深圳,应当视为参与了整个犯罪过程,李某所购买的毒品高某都知道,不能视为从犯,也是该案的主犯。

  最后陈述中,李某和高某都提到自己无罪,希望公正判决。昨天,青岛市中院没有当庭宣判本案,决定休庭合议,择日宣判。

  案件回放

  80余民警设伏擒毒贩

  
2006年6月,青岛市公安局禁毒处获得线索:本市男子李某有重大贩毒嫌疑,曾多次从深圳购买毒品回青贩卖。9月13日,专案民警经侦查得知,李某租了一辆号牌为苏ADK3××的轿车,带着高某到深圳进货,数量非常大。当日,由公安局禁毒处和李沧公安分局组成的专案组成立。

  9月27日,李某在深圳组织好货源,准备返回青岛。80余名民警立即分成跟踪、堵截、机动等多个抓捕小组。最后的抓捕地点选择在同三高速公路胶南收费站,堵截组20多名全副武装的民警在此守候。

  9月28日零时30分,跟踪组在同三高速公路上发现了目标车———苏ADK3××。凌晨1时20分,苏ADK3××及苏HAD8××号车同时到达了该收费口,由便衣民警化装的交通引导员将两辆嫌疑车辆导向了唯一的出口,当两辆嫌疑车辆依次驶入交费通道,等待前面一辆货车出收费站时,早已埋伏在四周的民警上前将分坐在两车内的4名男子抓获。经现场搜查,民警从“苏HAD8××”后备厢中缴获冰毒 7.06公斤。(8月29日)

  编辑: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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