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看到女友跳河自杀,站在岸上的男友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大声呼救。前天,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因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救人,该名“见死不会救”的男友被中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赔6万余元。
男方自称因害怕未呼救
死者翠儿是广东阳春人,15岁时就与16岁的颜某在中山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开始在颜某家中同居。2006年8月16日,颜某发现翠儿不开心,就开摩托车载她准备回她的家中,当行至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桥上时,翠儿突然跳下车并爬上桥跳入河中。
颜某发现女友要跳河时,没有大声呼叫制止。据颜某回忆,“当时桥上有一宗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有几个人在,我当时很害怕,所以没有大声呼救”,因其不会游泳所以没有下水救人。起初,颜某给翠儿的妈妈打电话,电话不通又拨打了110。
看见翠儿在河中挣扎,颜某就赶紧跑到桥底,再往河中看时已看不到翠儿了。后来赶到的警察和群众下水救起翠儿时,发现时年16岁的翠儿已死亡。
事发后,颜某曾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事发前四天即8月12日,翠儿因颜某参与赌博而吵架,当天割脉自杀未成。
女方父母状告索赔26万
悲愤不已的翠儿父母将颜某及颜某的母亲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他们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938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共计26万元。
翠儿父母认为,颜某长期将翠儿接回家中同居,翠儿的死亡与颜某及其母亲的咒骂及虐待有直接因果关系,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被告辩称:翠儿的死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意外溺水死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翠儿有虐待、辱骂行为,此外颜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将翠儿推入水中。
法院认定颜某具有过错
此案经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理,今年8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基于颜某与翠儿之间的恋爱、同居关系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颜某对翠儿自杀行为有制止、救助义务。颜某在明知翠儿曾有自杀倾向而再次跳河自杀的情形下,没有及时制止;颜某虽然在事发后及时拨打110求助,但从当时情形看,颜某如果采用现场呼救的救助方式则更为合理。
因此,颜某在翠儿自杀时没有及时制止、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施救具有过错,其行为与翠儿之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颜某与翠儿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确定颜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64703.88元。 《广州日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