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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强迫女儿卖淫构成累犯被重判

发布日期: 2007-09-15  //www.110.com  

  ⊙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然而,2007年9月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恶母强迫女儿卖淫案,并因恶母五年前有犯罪前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2005年5月,况春燕从贵州来到江苏,在江苏吴江搭识嫖客陈云飞(化名),随后她将女儿介绍给陈云飞,从中收取嫖资1万元,期间她的女儿竭力反抗,况春燕以暴力手段逼迫其就范。2005年9月,法院依法判处况春燕有期徒刑7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况春燕主动交代自己曾因犯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于199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的事实。法院认定况春燕构成累犯,本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况春燕主动交代前科情况,有悔罪表现,故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3个月(据《新闻晚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朱红刚律师讲解累犯的相关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朱红刚

  著名刑事律师,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为开县井喷案第一被告吴斌辩护,为綦江大桥案第一被告辩护。

  朱红刚律师说,“累犯就是指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那些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给予从重处罚,使他们最终得到改造。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对于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规定。

  本案中,况春燕在1999年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还没有超过5年又犯罪,是标准的累犯,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是况春燕主动交代前科,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况春燕最终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是合情合法的。

  毒品再犯有别于累犯

  2007年8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清远中院对被告人黄文宝、陈志鸿等贩卖毒品、窝藏毒赃一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此前,清远中院于2006年11月已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文宝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志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2年6月,黄文宝、陈志鸿等人密谋贩毒,以共同出资购买高纯度海洛因然后加入底粉稀释的方式贩卖毒品。随后,黄文宝、陈志鸿在犯罪过程中被抓获。清远中院认定黄文宝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又重新犯贩卖毒品罪,而且数额巨大,构成再犯依法应予严惩。而陈志鸿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认为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于是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黄文宝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据《清远日报》)。

  朱红刚律师说,“这里面有毒品再犯和累犯两个概念,再犯和累犯在从重处罚的角度是一致的。但是,毒品再犯和累犯还是有区别的,国家为了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所以特别规定了毒品再犯。”毒品再犯不再受制于5年时间界限的规定,只要前后都是毒品犯罪,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从重处罚。

  朱红刚律师认为,还值得一提的是特别累犯,一般来说,特别累犯就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它在时间间隔上与毒品再犯一样,突破了5年的时间界限,只要前后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从重处罚,目的是加强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打击。因此,也有人把毒品再犯认为是一种特别累犯。

  缓刑能否构成累犯?

  2001年5月,许晓强(化名)因故意伤害别人,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许晓强因为主观恶性不强,因此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缓刑期间,许晓强收敛了很多。但是,缓刑期满后,许晓强因为囊中羞涩,竟然公然抢劫他人,再次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归案。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许晓强涉嫌抢劫一案。但是,许晓强因为此前犯故意伤害罪,检察院与法院对许晓强是否构成累犯产生了分歧意见。(据《检察日报》)犯人此前判处缓刑是否可以构成累犯?

  朱红刚律师认为,“劳教人员和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人员,都不应当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考验期间没有违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予以执行。因此,缓刑是有条件地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缓刑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对缓刑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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