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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浩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师范大学南门,冒用大学生的身份取得被害人小静(化名,女,20岁)信任,后以自己手机欠费和需要使用笔记本电脑发文件为由,将小静带至海淀区人民大学附近上岛咖啡厅内,并伺机从被害人小静处骗取价值人民币9140元的惠普633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价值人民币675元的诺基亚6070手机一部,同时盗取被害人小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一张。当日,被告人张浩从上述银行卡中取款人民币2000元。
同日,被害人小静报案。同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浩在安徽省五河县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害人损失至今未挽回。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张浩对检察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表示认可,但他也表示自己在整个行骗过程中一直在听歌,没主动参与犯罪过程,而在公诉人出示了被害人小静的证言和他与李某一同去取钱的监控录像的证据后,法官问他,“你还有没有可说的?”他只好回答:“没有了。”
对于那张有2000元的银行卡,公诉人认为应将其定性为盗窃,因为这张卡是在行骗过程中在被害人小静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掉包的方式得来的,属秘密窃取他财物。而被告人张浩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此卡应同属诈骗过程所得,因为他与李某不仅得到这张卡,还骗取了这张卡的密码。为此双方进行了一番辩论。
此案现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