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现场缴获冰毒136克
本案4名被告李某、雷某、梁某、喻某均是香港人。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4月2日,一中间人身份通过电话与雷某商定以每盎司6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5盎司(1盎司=28.3克)。当日15时许,雷某前往李某在东门一招待所的住处,以每盎司54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5盎司“冰毒”,之后来到某宾馆与中间人会合。
当日16时许,雷某到达该房间,将装有白色晶体状物品的塑料袋交给买家,并收取买家给付的3万元毒资。此时得到线报的民警迅速出击,将雷某当场抓获。经鉴定,雷某贩卖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原料)成分,净重136.26克。
房间中毒品“琳琅满目”
随后,雷某供出李某的住处。公安人员赶往李某住的招待所房间,将在此吸毒、打牌的李某、梁某、喻某当场抓获。并从梁某、喻某的手提包内查获吸毒工具及装有毒品成分的塑料袋6包,后又从他们住的房间内搜出白色晶体状物品、黄色粉末、枝叶状物品等数十克各种毒品。此外,李某在其住处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多次容留雷某、梁某、喻某等人吸食毒品。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故意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故意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喻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只认吸毒不认贩毒
法庭上,李某对检察机关对其贩卖毒品的控诉不予承认。他表示只是在无聊的时候自己吸食,毒品一般是从香港购买后带过来。其余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表示均没有从李某处购买毒品,并不知道李某在贩卖毒品。与李某是同事又是老乡的梁某表示,因为生意及感情失意,感觉压力大才吸食毒品,但并没有很大的毒瘾,毒品一般从香港购买后带来。
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为打发时间吸毒并且是初犯,其他三名被告人均没有从李某处购买毒品,而是从香港带来毒品,希望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理。而梁、喻的辩护律师均认为,梁与喻的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自带毒品只是自己吸食,并没有让毒品流入社会,希望法官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