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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收18元容留妇女卖淫

发布日期: 2007-10-09  //www.110.com  

本报讯 9次以2元的价格容留妇女卖淫,涪陵区一房东为这18元栽得不轻——9月底,涪陵区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48岁的汤某,是涪陵区的农民。2月至5月期间,汤某在涪陵区自己的房内,以每次2元的价格,容留卖淫妇女与嫖客9次嫖宿,获赃款18元。5月9日汤某被抓获。

涪陵区法院一审认为,汤某多次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记者 杨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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