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汇黑市差价进行大量的外汇买卖,从中牟取暴利,涉案美元95万余元。今天上午,马某、韩某、陈某被东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9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马某将人民币850万元、800万元转至被告人韩某在本市交通银行东单支行的账户内,后由韩某在东城区金宝街等地,将款项以转账、提现的方式交于被告人陈某等人兑换美元。
据了解,雅宝路地区已经成为非法买卖外汇人员的聚集地,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成(另案处理)于2006年上半年来京后,多次在雅宝路地区非法倒卖外汇。本案3名被告人于2006年9月12日、13日,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活动,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分工,马某在广州向韩某的卡中汇款,韩某提取现金并交给陈某,陈某将从韩某处取得的人民币换成美元后再交给韩某,韩某再将他人换回的美元交给马某。
庭审中,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只是帮朋友马某等人提取现金、驾驶车辆,没有参与非法买卖外汇的活动。被告人马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辩称自己从未实施非法倒卖外汇的行为。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说他只是想赚点辛苦费给女儿,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愿意接受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韩某、陈某非法买卖外汇,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