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宣判首例涉黑大案22人涉9项罪名(图) src="//www.sinaimg.cn/dy/c/l/2007-10-17/U2418P1T1D14106914F21DT20071017150256.jpg" border=1>
宣判现场
近日,四川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市建市以来的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该案陈亮红、袁勇等22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依法被分别判处一年半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首犯陈亮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这22名被告人中竟有16名“80年后”的边缘少年,最小的至今都不满19岁。
被告人陈亮红系四川古蔺县古蔺镇居民,崇尚所谓的江湖义气,追求出人头地,自2004年以来,先后拉拢袁勇、王路边等社会无业闲散人员,以扩大势力,逐步形成以陈亮红为组织、领导者,以袁勇、杨勇、王路边、张晨为骨干成员,由刘洪、范寿雷等人参加的,人数较多、层次分明、结构较为紧密、有纪律约束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亮红自任“老大”。该组织先后在四川古蔺县城及其附近实施了开赌场抽头渔利、干扰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帮人收债、打人行凶等多项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当地居民反映强烈。
该案由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纳溪区法院管辖。受理后,该院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工作,抽调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精心准备了工作预案,力求通过对涉黑犯罪集团的精心审判,发挥好刑罚的惩戒和教育作用,为泸州的社会、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本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证据、故意伤害罪的具体情节和量刑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