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督特大毒案昨日开庭,公诉人称,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
本报讯(记者 邓辉 实习生 周澜)请来专业“技师”来汉制造麻果,承诺每加工一颗让其赚1元钱,公安部督毒品大案的主犯杜某等4人,在武汉租下民房后疯狂制毒25公斤。昨日上午,杜某等4人涉嫌制造毒品罪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受审。
◆检方公诉
租房制毒25公斤
昨日上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对杜某提起公诉,以制造毒品罪对彭某、曾某、张某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杜某为制造毒品麻果牟利,去年12月从广州窜至武汉,找到张某帮忙租房。张某明知杜某租房用于制造毒品,于今年2月27日帮助杜某承租了硚口区某小区一民房。此后,杜某先后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因等制毒原料,以及搅拌机、干燥箱、压片机等制毒设备。
今年3月初,杜某邀约在广东的彭某为其“操作机器”,彭某又邀约曾某一同为杜某操作制造毒品麻果,杜某对几人许诺,每制造出一片麻果,就付给他们1元钱。
毒品麻果制成后,杜某将500片毒品麻果卖给张某吸食,获利2万元。
◆案情回放
毒贩声称“要多少有多少”
今年2月上旬,武汉市公安局禁毒处民警获得线索,称有几名南方人在武汉贩卖毒品麻果,声称毒品“要多少有多少”。 3月初,禁毒民警乔装侦查,掌握了贩毒人的体貌,确定其藏身于硚口某小区的一房间内。
3月27日下午5时许,武汉警方禁毒处根据群众举报,在硚口区某小区将杜某等4人抓获,当场从该房内搜缴制毒原材料和毒品疑似物共计60余公斤,以及一批制毒设备和赃款3.3万元。
警方还从张某的黑色小轿车内搜缴毒品疑似物7袋。随后,公安机关又从其另一制毒窝点内搜缴压片机两台及毒品疑似物两片。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搜缴的毒品疑似物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4001克,氯胺酮4克,咖啡因9915克,麻黄碱46克。从张某的轿车内搜缴毒品36克。
网上购回制毒机器
据了解,张某是武汉某机电公司经理,因吸毒多次找广东人杜某购买毒品,后两人相熟。杜某了解制造毒品的技术,觉得制造麻果有赚头,于是从广州来到武汉制造、贩卖毒品。
在制造麻果的过程中,张某负责联系制毒场所,租下了硚口区一民房。杜某将购买的原料带至武汉,主要负责配料,而彭某负责搅拌、烘干,曾某负责压片、大量制造麻果。张某还将自己单位在硚口古田侧路附近租用的一间房无偿提供给杜某制造毒品。
据曾某交代,他经手压制的毒品约有2万颗。另外,他们所购买的压片机是从网上得到的消息,其中三台制毒机是分两次购买的。
◆庭审焦点
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
在法庭上,杜某和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持异议。杜某称,是张某到广东找到他,要他帮忙制毒,原材料、设备、租住房等都是由张某提供的,成品也交由张某出卖,自己并没有得到钱。
张某则称,他知道杜某贩毒,自己因为吸食毒品,曾多次找杜某购买过毒品。
但辩称自己不知杜某要房子是用来制毒的,只是为了自己以后在武汉购买毒品方便,才帮他租了房子。
张某的辩护人称,他认为张某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制造毒品罪,因为张某只是提供了租房,并且杜某等人是用所购买的冰毒加工而成麻果,冰毒本身是毒品,制成麻果后仍然是毒品,只是一种物理加工,并非从其他物质当中通过化学加工提炼成为毒品。
而彭某、曾某对参与制造毒品的主要事实予以供认。他们辩称,他们来只是“帮忙”操作机器,并不知道制作的东西是毒品。
公诉人当庭驳回了杜某等人的辩解,公诉人称,杜某等4人以制造毒品贩卖牟取利益,数量巨大,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5公斤毒品是否作为量刑标准?
杜某等人的辩护人称,警方搜缴了25公斤毒品疑似物,但对25公斤毒品的性质提出异议,认为这25公斤物品当中并非全部是毒品,应当以制造成毒品的纯度为量刑标准。
公诉人称,由于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毒品通常只作定性分析,不论含量多少,鉴定结论均表述为含有毒品成分,所以起诉被告人所引用的数据为公安机关查获的数量为准,应当按照25公斤来量刑处罚。
相关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