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勇系四川省安岳县人,2002年前在缅甸小孟腊开出租汽车。2002年初经人介绍与湖南省吉首人龙山鹰相识,相约到湖南贩卖毒品,由胡勇提供货源,龙山鹰负责销路。
2003年底,被告人龙山鹰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勇,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胡勇从缅甸四特区以80元/克购买毒品270余克,用避孕套包装好后吞进肚子里,然后坐汽车经四川老家转至吉首,将毒品海洛因交给龙山鹰,龙山鹰按300元/克给胡勇付款。2004年5月底,胡勇又到小孟腊购买毒品300克,然后将毒品包好吞进肚子里带回四川家中。同年6月初来到吉首,当晚将毒品排出来,次日将毒品交给龙山鹰,龙山鹰通过转帐方式给胡勇付款10万元。同年10月底,胡勇又购买毒品300克回到四川,后将毒品吞进肚子,乘火车到吉首,将毒品交给龙山鹰,龙山鹰以转帐方式付给胡勇毒资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勇多次非法从境外购买毒品海洛因920克贩卖给被告人龙山鹰,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