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下旬,宋某、曹某为非法获利预谋共同开设一种新奇的赌博方式来吸引赌客,后由宋某与何某商讨从缅甸“拉线”进行网上赌博事宜。同年5月初,被告人何增裕通过与缅甸“金三角”赌场联系,并由其向缅甸“金三角”赌场提供1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获取了开设网上电脑“百家乐”赌场的资格。
5月3日至6月25日期间,宋某、曹某及颜某、冯某(均在逃)根据何某提供的赌博网站网址及缅甸“金三角”赌场告知的用户名、密码,先后在该市阳明街道租房及梨洲街道的别墅内纠集参赌人员进行电脑百家乐赌博,由宋某提供电脑和垫付的部分赌资,曹某和颜某负责开通宽带、联系下注、记帐,何某向缅甸“金三角”赌场电话联系下注,赌款先由宋某与何某进行结算,再由何某与缅甸“金三角”赌场结算。每一笔赌注,缅甸方面的赌场给宋某等人支付千分之十六的“洗码费”(相当于中介费、服务费),如果赌场方赢了,宋某等人还可拿到百分之十的回点(类似于回扣)。
根据警方从宋某等人手中的记账本上得知,两个月内,宋某等人为缅甸“金三角”赌场联系的参赌现金达1000余万元人民币,参赌人员达400余人,每人每次所下的赌注从数百元至数万元不等。宋某等人共从中获利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