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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警方查获荒唐事 卖淫也签合同

发布日期: 2007-11-04  //www.110.com  
 卖淫者竟与容留卖淫者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合同,合同中各事项一应俱全,俨然“合理又合法”。日前,建瓯警方就查获这样一起卖淫嫖娼案件。

    今年10月初,建瓯警方在入户访查工作中,了解到该市某大厦A座205室租住有一男两女,未从事正当职业,形迹十分可疑。经调查,警方怀疑该室是个卖淫窝点。

    前日晚,建瓯警方出动十余名警力迅速出击,当场抓获容留卖淫者肖某、卖淫女徐某、施某及嫖客等4人,现场查获肖某的一本笔记本。在笔记本中,民警竟找到一份详细卖淫合同。 

    合同内容大致是施某在肖某住处“上班”,水电、伙食、房租由肖某提供,施某交押金2000元给肖某,到期返还,中途毁约不退,卖淫所得收入全部上交肖某,小费可以四六分成。

    合同中还写明,如果生意好,肖某每月付给施某底薪1500元再加奖金,生意差的话,每月保底800元。据肖某笔记本上的记录和施某的交待,10月1日至今,施某按照合同要求,共向肖某上交了卖淫所得约4000元。

    经查,肖某与徐某均是宁德人。目前,他们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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