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的无职业的康豪杰,1990年7月,康因犯流氓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当时他26年。出狱后不久,康又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11月被同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9月,康又因为猥亵儿童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减刑10个月,于2006年9月20日释放。
今年3月25日下午,流氓习性不改的康豪杰,在呼市某村,将二名女孩〔一名六岁,一名七岁〕骗至其租住的家中,采用捆绑等手段,对二名儿童进行猥亵。致二人阴部损伤。后被人当场抓获。
在法院审理时,康豪杰同以往在受审时一样,在证据确凿的事实面前,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豪杰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儿童二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康豪杰曾因猥亵儿童,三次接受刑罚,其在被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犯本罪,主观恶性极深,且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宣判:被告人康豪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样,康豪杰自26岁第一次坐牢,至今已坐了14年,加上本次,其累计判刑已达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