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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6岁女童遭猥亵

发布日期: 2007-11-14  //www.110.com  

  施害人为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6岁女童状告公安分局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楚田 通讯员莫妙)6岁女童芸芸被骗至一废弃民房内受辱,公安机关对施害人作出行政拘留10天但不执行的处罚。此后,芸芸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昨日,此案在东西湖区法院开庭。

  芸芸诉称,今年8月9日清晨7时许,同村少年小军(案发时离16周岁还差两个月)将她骗到一废弃民房内施暴。当天下午,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李家墩派出所将小军控制。民警将芸芸带至医院检查,结果为处女膜已破。

  7天后,芸芸的父亲陈华到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被告知:因小军不满16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已送工读学校。8月31日,派出所给了陈华一份8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小军处行政拘留10日但不执行。9月3日,芸芸向武汉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10月10日,该局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芸芸遂将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辩激烈。芸芸的代理人杨群星、张萍两名女律师认为,李家墩派出所没有全面收集证据,询问不细致,对受害人病历中表述不明之处未调查。这不足以证明小军没有实施强奸,而《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者可追究其强奸罪。

  东西湖区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强调该分局提取了有关物证,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且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证实小军仅实施了猥亵行为。按《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其猥亵罪的刑事责任。

  法官未当庭宣判。庭审后,陈华说,女儿受辱后不敢出门,晚上常做噩梦说有坏人。“我现在已到肝腹水晚期,每天靠药物治疗,一定要为女儿讨回个公道。”(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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