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东在担任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首席运营官期间,与中国移动签署WAP服务合作协议,约定通讯公司通过中国移动的移动梦网WAP主站,向手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并由中国移动通过全网计费服务系统,依每条2元的标准代通讯公司收取其所提供服务的应收费用,并将其中的85%结算给通讯公司。被告人张红于2007年2月担任通讯公司WAP部门总监后,为完成公司拟定的业绩指标,经潘东许可,招募张丽等人,并指使张丽在通讯公司内制作含有淫秽信息的手机页面链接(PUSH页面),并由公司技术人员上传至中国移动的WAP主站,张红联系群发公司将上述页面链接向不特定手机用户传播、吸引用户点击,借此赚取非法利润。自2007年4月17日至4月29日间,张红等人采用上述方式,共制作淫秽色情文字、图片等文件16件供手机用户点击,用户点击量195020次,无手机号码但访问成功的记录16293次。
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