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刘晓东以营利为目的,长期聚众赌博,其余被告人明知刘晓东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刘晓东、王景祥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刘晓东还非法持有枪支,并以胁迫手段强行进行交易,情节严重。
2007年9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晓东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3000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刘晓东、王景祥等5名被告不服,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刘晓东等人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11月20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