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成都中院获悉,这起曾引起各界关注的案件已经被成都中院定为示范性案例,法院明确:一方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性功能的,其配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今后,成都法院遇到类似情况,参照此案例。
丈夫失去性功能
妻子主张生活健康权
2003年2月11日,李明方的丈夫姚元春因腰部疼痛,入成都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三次对姚元春行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因医疗事故,术后姚元春马尾及右肢神经病变,目前仍遗留有右足全肌瘫、轻度排尿障碍、性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为6、7、8级伤残。其中性功能障碍为8级伤残。2004年12月1日,姚元春与医院达成赔偿协议,医院赔偿姚元春人民币150000元。
原本以为赔偿就了事,没想到2005年5月31日,医院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李明方以医院医疗过错导致姚元春性功能丧失,侵害了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为由,请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72000元。医院非常不理解,认为李明方不是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不能以其健康权受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抚慰赔偿,请求法院驳回李明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明确
配偶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李明方的丈夫姚元春性功能障碍,并导致李明方失去了婚内正常性行为的权利。因此,医院侵害了李明方的生命健康权。
法院判决医院支付给李明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成都中院的有关人士表示,在一定情况下,不仅仅是受害人本人会受到物理损害,配偶的利益也会因侵权人的行为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因此应该明确,人身损害导致丧失性功能的,其配偶有权向侵权行为人就健康权受到的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是这个案件的示范价值。(本报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