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9月间,被告人王育伟、陈健安商定一同前往广州市购买毒品,以每克620元的价格向“阿丽姐”(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在这期间,被告人陈健安曾三次前往广州,以每克480元至620元的价格向“阿丽姐”购买海洛因共计90克。
被告人王育伟将购得的海洛因带回海口市后,分数次将海洛因卖给被告人云松弟。云松弟将上述购得的毒品在其住处用吸管进行分装后,多次在其住处前的小巷内,以每吸管40元或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当天,王育伟再次携带毒资与陈健安一同到广州购买毒品。
随后,王育伟将毒品夹装在饼干袋、烟盒内,放在陈健安的行李中乘车返回海口。10月13日凌晨13时许,王育伟、陈健安乘出租车行至海口市秀英区原高架桥红绿灯处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一大包和两小包含有海洛因成份的灰白色粉末,分别重53.68克、2.77克、0.05克。被告人王育伟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云松弟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健安、王育伟、云松弟、袁益明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均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被告人陈健安,王育伟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陈健安贩卖、运输海洛因184.5克,王育伟贩卖、运输海洛因124.5克;被告人云松弟、袁益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云松弟贩卖海洛因95克,袁益明贩卖海洛因128克。
对此,法院依法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建安无期徒刑,王育伟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云松弟无期徒刑,袁益明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