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被告人闫某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设备两种途径,复制3GP格式(手机视频文件格式)的淫秽视频文件26个储存在自己的电脑里,以每次收费2至3元的价格为手机用户提供下载服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及移动通讯设备复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闫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7年5月,被告人闫某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设备两种途径,复制3GP格式(手机视频文件格式)的淫秽视频文件26个储存在自己的电脑里,以每次收费2至3元的价格为手机用户提供下载服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及移动通讯设备复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闫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