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3岁的张从田系云南保山市农民,离异后在昆明等地打工谋生。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许,在事成之后二三千元好处费的诱惑下,张携带他人交与的毒品,持当日车票从铁路昆明站乘上开往上海K80次旅客列车,就座于5号车厢2号上铺,欲前往上海。上车后,张将毒品藏匿于2号上铺一侧行李架上堆放的被套与车厢板壁夹缝处。当日19时许,乘警到5号车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2号上铺的张从田形迹可疑,便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上述藏毒处查获白色块状可疑物3块。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被查获的白色块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678.25克,含量为56.85%。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从田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利用交通工具为他人进行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其受人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初犯,又为边缘智力,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毒品未流向社会等情节,故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