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曾经在日本生活了10年的廖某,两年前回国在旅行社当导游。2006年,廖某通过搜索引擎查到一个名为“无名小站”的黄色淫秽网站,注册为普通会员。2007年3月份,廖某又意外搜索到了该网站,并发现该网站刊登出了招聘版主的广告。廖某便递交了申请,被批准的廖某成了该网站“六品会员”,当起了版主,可以对会员发上去的帖子进行管理和规范。后来,廖某被提升为“四品会员”,通过互联网大量传播淫秽信息。但是,廖某没有拿到过一分钱报酬。2007年12月3日,廖某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据《南京晨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的宁清平律师,讲述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宁清平律师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情节犯,只要有传播淫秽物品行为达到一定的情节就构成犯罪,该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非牟利性的点击数达到2万次、牟利性的点击数达到1万次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另外,根据我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网民被查明有浏览色情网页或网站的行为时,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以警告、拘留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