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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市涉黑案一审宣判 黑老大获刑20年

发布日期: 2007-12-16  //www.110.com  

                                                                                    被告人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3日下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宋志国等2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宋志国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19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宋志国组织被告人陈冲、陆伟、杨国强、赵伟、何坤侠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左刚、程亚军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6年4月份,在被告人李长清等人开设的地下赌场收取保护费、操控该赌场高利贷。2007年3月,被告人程亚军刑满释放后参加宋志国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在李长清开办的赌场内“看场子”,收取保护费。为垄断赌场高利贷,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宋志国犯罪集团与马涛团伙因赌场放高利贷引发冲突后,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其主要犯罪事实为:

    200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长清纠集被告人李金龙、张建伟、潘长峰、张金峰、庞彦玲、刘文家(已劳教)等人多次在虞城县小侯乡、谷熟集、梁园区水池铺乡的刘庄、赵卜庄等地有组织地开设地下赌场。李长清负责联系场地,组织参赌人员;李金龙、张建伟、潘长峰、张金峰负责站岗放哨,接送参赌人员进出赌场;庞彦玲在李长清所开的赌场内参与看“水箱”;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巨大,非法敛财数十万元。被告人潘长峰还积极参与聚众赌博。被告人宋志国组织陈冲、张贵涛(另案处理)、陆伟、赵伟、何坤侠等人为李长清的赌场“看场子”,收取保护费,并操控赌场高利贷。经查:收取保护费每场500至2000元,私放高利贷每场获利2000至1万元不等,非法敛财20余万元。2006年5月,被告人宋志国用赌场敛财购买标志307轿车一部,价值人民币14万元。2006年4至5月份,被告人贾发建先后在李长清等人所开的赌场内参与聚众赌博,输近30万元人民币,其中6万元系向宋志国借高利贷,因无钱还帐,被迫于2006年9月2日将一辆奇瑞QQ汽车抵押给宋志国。案发后,追回被告人宋志国标志307轿车一辆,被告人李长清开设赌场敛财所购北京现代轿车一辆。

    2006年7月,被告人李雪林帮助宋志国到南京购买猎枪两支。被告人邓涛多次将被告人宋志国的猎枪藏匿在其门市部里,帮助宋志国保管枪支。2007年5月24日公安人员在邓涛的门市部查获其替宋志国保管的鹰牌猎枪一支,子弹七发。宋志国被抓获后,李雪林将松鼠牌猎枪拆解后交于郭存义藏匿,2007年4月29日公安人员从郭存义家中查获松鼠牌猎枪一支,子弹三发。经鉴定,两支猎枪均足以致人伤亡。

    在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宋志国、陈冲、陆伟、杨国强、赵伟、何坤侠、左刚、孟路、王震、潘长峰等自2003年8月至2007年1月,先后10多次分别携带猎枪、钢管、板斧、砍刀、棍棒等凶器,将18名被害人打伤,至15人轻伤或轻微伤、3人轻伤(重型),其中1人左手9级伤残,并砸坏轿车、吉普车各一辆。

    同时,法院经审理,还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等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查明和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志国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冲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陆伟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国强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伟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何坤侠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左刚参加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亚军参加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潘长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艳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雪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被告人邓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伊飞明知陆伟实施了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长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李金龙、张建伟、张金峰、庞彦玲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贾发建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据2007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志国、潘长峰、李长清、李金龙、张建伟、张金峰、庞彦玲赌博罪的罪名应为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罪名均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陈冲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其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伊飞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查证属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长清不具备法定从重处罚的条件,其认罪态度尚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庞彦玲认罪态度尚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志国、杨国强、左刚、程亚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予以处罚;被告人陆伟批捕在逃期间多次实施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冲对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对其故意伤害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艳伟认罪悔罪,自愿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国强、陆伟、赵伟、何坤侠、左刚、程亚军、潘长峰、王震、邓涛、李金龙、张建伟、张金峰、贾发建均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志国、陈冲、陆伟、杨国强、赵伟、何坤侠、左刚、程亚军、潘长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宋志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陈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陆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杨国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赵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何坤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左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程亚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潘长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艳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雪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邓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伊飞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李长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李金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建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金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庞彦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贾发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志国、陈冲、陆伟、杨国强、赵伟、何坤侠、左刚、潘长峰、王震、李雪林、伊飞、李长清、李金龙、张建伟、张金峰等表示将考虑上诉问题;程亚军、杨艳伟、邓涛、庞彦玲、贾发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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