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法庭听宣判 |
中国法院网讯 为偿还赌债以租赁名义骗取价值580多万元的109辆车的北京青年胡斌,12月2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骗车的目的就是偿还赌博欠下的债。”胡斌这一供述道出了他大肆骗取他人车辆,以“抵押”方式获取巨额钱款的真正原因。
26岁的胡斌常年从事汽车倒卖生意。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期间,胡斌以租赁汽车为名,采用支付部分租金的手段,先后诱使郭某、陈某等100余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或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共计骗取汽车109辆,价值人民币592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被胡斌“抵押”给他人,所获资金被胡斌挥霍或用于支付汽车租金及高额利息。因被害人举报,胡斌于2006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郭先生证实:2005年8月到2006年1月,胡斌共抵押给他15辆车,他则借给胡斌人民币20余万元,双方商定借款月利息为20%—30%。对于车的来路,胡斌告诉郭先生说车是从赌局上赢来的。在李某处胡斌用9辆车作抵押借了18万元,在王某处胡斌以7辆车作抵押借了32万余元,关某、司某等多人都曾借款给胡斌,条件都一样,以车作抵押,高利息。就这样,胡斌借的钱越来越多,抵押出去的车辆也越来越多,而把车租赁给胡斌的人们在拿到第一笔钱后再也得到一分钱,而租出去的车也要不回来。
胡斌曾供述说:因赌博输钱想偿还赌债,于是就以租车的名义与汽车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骗取他们的汽车,再将骗取的汽车“抵押”给“收车人”以换取现金,同时用换取的现金支付“租金”和支付“收车人”高额利息,其余的钱款用于自己生活使用。在窟窿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为了归还前面的租金和利息,就不断的“租车”、“抵押”,用来套取现金,到了最后,则没有办法支付欠下的债。
一中院审理认为,胡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胡斌所犯合同诈骗罪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及经济合同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给他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胡斌且有在被抓获后主动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诈骗车辆已被追缴等情节,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判处胡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