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1日晚,被告人徐某从竹山县来到竹溪县水坪镇找到被告人吴某、李某,提出其准备在水坪找个地方以推“板九”(赌具)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获利,并商定由吴某、李某联系地点。7月22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李某联系租用某福利院房屋作为赌场,被告人徐某立即组织人员到场聚众赌博,当日从中渔利2900元。7月23日,徐某提出该福利院交通、通讯不方便,要求李某重新寻找房屋。李某联系到新的赌场后,徐某随即给被告人张某打电话要其多喊一些人来打牌,从中分成。张某来到赌场后就参与赌博并从中“打水”(抽现金)。当日,被告人徐某在赌场中抽头渔利6300元,其中分给李某赃款1500元、张某500元。7月24日徐某从中渔利10300元,其中分给吴某赃款2000元、张某900元。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等70余人在赌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共收缴赌资2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李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鉴于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