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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强迫打工妹卖淫

发布日期: 2007-12-23  //www.110.com  
 

  5人密谋 诱拐打工妹

  2006年10月下旬的一天,曾某、朱某、敖某宽、敖某与一名化名为“大长江”(另案处理)的男子在新会区人民路公园经过一番密谋之后,决定拐骗在工厂打工的女子到开平水口镇后,通过强迫她们卖淫来赚取钱财。

  当晚,敖某、“大长江”在新会区工人文化宫溜冰场内认识了胡某和刘某两名未满18岁的外来打工妹。二人以吃消夜为名将两名打工妹骗出溜冰场。之后二人又伙同在附近等候的朱某和敖某宽一起将两名打工妹带到了曾某在开平水口镇租住的出租屋内。

  凶相毕露 实施抢劫强奸

  来到出租屋后,几人凶相毕露,朱某、敖某宽和敖某对两名打工妹进行殴打,并抢走了二人身上的手机和现金等财物。之后,朱某让打工妹刘某陪曾某睡觉,胡某陪敖某宽睡觉。敖某宽和曾某按照朱某的指示分别对两名打工妹实施了强奸。第二天早上,胡某趁凶徒睡熟之机,从桌上拿起钥匙,打开反锁的房门逃离了出租屋。逃出“魔窟”之后的胡某回到了位于新会的工厂里。由于怕犯罪分子报复,胡某一直不敢报案,直到另一被害人刘某的姨夫来她的宿舍寻找刘某时,她才将这一情况告诉刘某的姨夫。在刘某姨夫的劝说下,二人一起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几名狡猾的犯罪分子在发现胡某逃跑后,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分子曾某将刘某带走,并在水口镇的两家酒店和两间出租屋之间进行转移。期间曾某多次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罪恶之手 再次伸出

  第二日晚上8点左右,除了负责看守打工妹刘某的曾某外,其他四名犯罪分子又再次以吃消夜为名,将卢某、易某和吴某3名未满18周岁的打工妹从新会骗至开平水口镇的出租屋内,其中吴某还不满14周岁。朱某等人对3名打工妹逐一搜身,抢走了卢某的手机一部。之后,朱某、敖某宽和敖某在该出租屋内对3名打工妹实施了强奸。

  第二天早上,肖某为了寻找妇女并强迫她们卖淫与曾某取得了联系。曾某带着肖某来到出租屋内,肖某选中了打工妹吴某。在支付给敖某和敖某宽100元钱作为报酬后,将吴某带走。

  协助警方 解救其他被骗姐妹

  几名犯罪分子为作成了首单“生意”而欣喜,但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当天下午,逃走的胡某带领民警来到出租屋,将朱某、敖某和敖某宽抓获。同时,公安民警还成功解救了打工妹易某和卢某。同月10日,公安民警在曾某藏匿的另一间出租屋内将曾某抓获,解救了被困长达十余天的刘某。

  另一犯罪分子肖某将打工妹吴某禁锢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内,本想在逼迫吴某顺从后操纵其卖淫,但当他得知几名同案犯以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消息后,迫于法律的威严,在11月15日主动将吴某释放。几天后吴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此,几名被骗打工妹全部获救。

  5名被告 分别获刑

  2007年9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刘某在被几名犯罪分子拐骗后,不但对刘某实施了抢劫,而且曾某还对刘某多次进行强奸,致使刘某患上了延迟性心因性反应症、抑郁症。刘某为此需花费医疗费3.2万余元,同时刘还花费470元的交通费和9000余元的误工费。刘某的代理人认为,曾某、朱某、敖某宽和敖某4名犯罪分子,因赔偿共计4万余元的损失给刘某。

  市中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曾某、朱某、敖某宽、敖某、肖某强迫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曾某、朱某、敖某宽、敖某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朱某、敖某宽、敖某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同时,5名犯罪分子所强迫卖淫的对象均系未成年少女,其中吴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均应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无期徒刑以下幅度内处刑。曾某、朱某、敖某宽、敖某4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遭受经济损失4万余元,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依照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曾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朱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被告人敖某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被告人敖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被告人肖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本报记者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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