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平顶山市石龙区一名公务员,5月20日,他找到朋友霍某、韩某、秦某某、吕某(另案处理)协商共同经营一家饭,由他出资、找地方,霍某等人负责经营管理,经营获利张某占一半,霍某等人占一半。商谈好后,张某告诉他们,要想饭店生意好,就得找服务员在店里提供性服务来招揽顾客,他们也认为这个方法可行。于是,经过一番商议,他们决定找来服务员后,以让其打欠条、逼其拍裸体照等方法迫使服务员能长期在店内服务。
2007年5月23日,吕某和秦某某将“哥儿们”康某以及其女朋友秦某骗到石龙区。晚上10点多,吕某告诉秦某让其在该饭店内坐台卖淫,秦某及康某不同意。这时,吕某拿出准备好的塑料仿真手枪指着康某,并和其他人对康某进行推打,将其推出了屋外。霍某等人围住秦某对她进行恐吓:“你同意也得同意,不同意也得同意。”在看到秦某妥协后,他们又让秦某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之后,在受逼迫无奈之下,霍某又和秦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录下了一段两人的裸体录像。次日凌晨,张某来到饭店,霍某等人将欠条和录像机交给了他。5月24日上午,饭店开了业,秦某趁机逃了出来,并于第二天报案,当日张某等人全部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韩某、秦某某的行为已属强奸行为,应认定为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行为。被告人韩某、秦某某虽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系强奸共犯。法院遂作出之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