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以恋爱为名,将女朋友姚某带到武汉当“小姐”。遇上警方搜查发廊,姚某心里害怕,主动报警,称是被男友逼迫卖淫。法院综合多名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最终认定姚某为自愿卖淫,其男友只起到了介绍作用。近日,洪山区法院一审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7岁的肖某在老家建始县认识了同乡女青年姚某,两人很快成为恋人。今年3月,蒋某以恋爱为名,将女友姚某带到武汉工作。可一时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姚某于是自己找到武泰闸一家发廊上班。
见女朋友愿意从事此类工作,蒋某想到自己还有一位熟人肖某也在开发廊。3月20日,蒋某将女友带到洪山区洪山街余家湖村的“圆梦发廊”,将姚某介绍给发廊老板娘肖某。此后,姚某在圆梦发廊开始了卖淫活动。
害怕被抓,女友报警称被迫卖淫
姚某来圆梦发廊没几天,就赶上警方“严打”,专查发廊非法活动。3月21日晚11时左右,正当发廊的另一位卖淫女在与嫖客交易时,警方赶到发廊搜查。姚某听到风声,害怕自己也会被抓,于是主动拨打了“110”,称自己被人强迫带到发廊卖淫。
姚某报警后,警方很快将蒋某及老板娘肖某抓获。姚某在警方交代,她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蒋某就伙同他人对其实施强迫下跪、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其就范,并收走姚某的户口本以对其控制。她被逼无奈才去发廊上班。
7月31日,检察机关以强迫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分别对蒋某、肖某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定男子未强迫女友
法庭上,蒋某辩称,他与姚某是恋人关系,并未强迫她卖淫。发生争吵和打骂,也是因为其他琐事,并不是逼其卖淫。
蒋某的辩护律师举出多名证人证言,证明蒋某只是介绍卖淫,未强迫他人卖淫。第一名证人是发廊内的另一名“小姐”,其证实姚某在发廊从事卖淫活动。第二名证人是发廊的工作人员,他证实,姚在发廊当“小姐”,没有人限制她人身自由。姚某的一名女性朋友证实,姚是被其男朋友带到圆梦发廊来上班的,但没有人强迫她卖淫。蒋某的邻居证明,蒋某打过姚某,但未听过两人为发廊的事发生过争吵和打斗。
法院综合多组证据,最终认定姚某卖淫的行为是自愿的,蒋某未强迫她,但起到了介绍的作用。法院一审遂以介绍卖淫罪对蒋某判刑。发廊老板娘肖某也因犯介绍卖淫罪获刑6个月。
据了解,此事发生后,姚某已与蒋某断绝了恋爱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