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007年12月28日,由四川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涉及全省8个市、州的特大地下零包贩毒案件中,涉案地南部县的9名案犯分别被科处刑罚。案犯郭刚、赵静之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二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2007年5月22日至25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在南部县公开开庭审理了郭刚、张勇、赵静之、何俭、杨伟、李新明、汪长均、何梅、张建(后二人为化名)等9人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案。
审理中,法院查明:2006年1月10日以来,郭刚通过农业银行汇款的方式向成都的毒贩蒋爱兵、廖海燕购买毒品海洛因,蒋、廖在确认汇款到账后,便将海洛因用牛皮纸信封包装好,通过成都到南部的客车驾驶员带回南部,并付给驾驶员20元钱的带货费,驾驶员到南部县后按信封上名字和电话号码通知郭刚取货。收到毒品的郭刚除自己吸食外,将其余毒品分包卖给吸毒人员。至同年3月8日,郭刚共向蒋、廖汇款39次,共计金额达73970元人民币,买回毒品海洛因207.5克。当年8月19日、22日,郭刚和张勇以相同方式两次向成都的毒贩蒋爱兵汇款3720元人民币,购回海洛因14克进行贩卖和供自己吸食。
2006年8月19日至9月16日,张勇向蒋、廖汇款11次(含与郭刚同购两次14克),金额为27820元人民币,购买海洛因106克(其中11克未买回)进行贩卖和供自己吸食。其中,9月2日,何俭以帮张勇向蒋、廖打款,同张勇一起到车站接货,进行分包和为毒品人员送货的方式参与张勇贩毒,自己获得免费吸食海洛因的好处。何俭共参与张勇贩卖毒品6次,贩卖海洛因61克。8月28日起,张勇先后四次以口头威胁方式胁迫其前妻何梅给蒋、廖汇款10740元,购回毒品海洛因30克进行贩卖。9月11日,张建(张勇之父)同妻子朱林(化名,另案处理)以张勇的名义给蒋汇款2620元,帮助张勇购回毒品海洛因10克。8月30日、9月2日,张勇两次将从成都买回的毒品海洛因共计20克,带到李新明家进行分包,李新明为能免费吸食海洛因,帮忙裁纸,参与海洛因分包。9月4日,张勇将买回的10克海洛因,与被告人汪长均、何俭一起进行分包,分包完后,张勇请汪长均吃了两三个海洛因小包子。
法院还查明:杨伟帮张勇贩卖海洛因3.5克,帮刘美乾(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2.1克,自己购买海洛因11克进行贩卖。2006年3、4月期间,赵静之同刘成(另案处理)帮助刘美乾贩卖毒品海洛因。赵静之向蒋汇款17次,金额53120元人民币,帮助刘美乾购回毒品海洛因200余克。刘美乾、赵静之、刘成三人将购回的毒品分包后进行贩卖和供自己吸食。
庭审中,郭刚、张勇、汪长均分别提出自己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
2007年11月中旬,市中级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对郭刚检举的故意杀人案、张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郭刚、汪长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赵静之的事实予以了确认。
法院认为,郭刚、张勇、赵静之、何俭、杨伟、李兴明、汪长均、何君玉、张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或帮助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郭刚参与贩卖毒品221.5克,张勇参与贩卖毒品106克(其中11克未遂),赵静之参与贩卖毒品200余克,何俭参与贩卖毒品61克,杨伟参与贩卖毒品5.6克,个人贩卖11克,李新明参与贩卖毒品20克,汪长均参与贩卖10克,何梅参与贩卖41克(其中11克未遂),张建参与毒品贩卖10克。在张勇贩卖毒品过程中,张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梅、张建、李新明、汪长均、杨伟、何俭系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梅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郭刚检举重大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勇、汪长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赵静之属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郭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赵静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其余案犯被判处十二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